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死者对生者的指挥棒不灵了
杨标

  ■维权对象:伍中,男,35岁;
    ■维权原因:前妻立下遗嘱,他再婚后很快生育孩子不能继承遗产,婚姻现状使他遭遇了官司;
    ■维权结果:法院认定前妻遗嘱部分条款无效,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前妻临终前的一纸遗嘱,不但让丈夫在若干年内无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且还格式化了丈夫今后婚姻重组的导向。再婚时,丈夫不得不隐瞒实情,忍痛与妻子约定了一份荒唐的口头协议。后来,当遗嘱秘密惊曝于世时,妻子一怒单方毁约,违背丈夫意愿生下孩子。从此家中硝烟四起,妻子与前岳母先后把他告上法庭。无情的现实迫使他走上了一条悲情的诉讼之路,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妻临终立遗嘱
  1997年春,时年27岁的伍中从贵州来到湖南省新晃县城做服装生意。不久,伍中熟悉了同样做服装生意的江梅。江梅此时已离婚,3岁的儿子李扬由江梅抚养。
    1998年3月8日,伍中与江梅结婚。1999年,江梅在县城造了一栋楼房,并将母亲王新花接来照顾孩子。2000年3月,江梅被查出患了胃癌。经过一番考虑,2000年6月3日,江梅请来一位亲戚执笔见证,写下了遗嘱:
    一、江梅去世后,属于江梅所有的房屋一栋由伍中与李扬各享有一半,存款15万元伍中享有5万元,李扬享有10万元。但伍中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李扬的义务。同时伍中可以再婚,但在李扬未成年前,不能生育小孩。如果伍中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伍中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伍中丧失继承权。
    二、在继承权未实现前,户名为江梅的房屋产权证一本由王新花保管,江梅的遗产存款15万元由王新花保管。
  新妻生孩闹纷争
  不久,江梅去世。之后,王新花回了自己家,李扬随伍中生活。王新花从女儿存款中拿出2万元让伍中继续做服装生意。
    后来,伍中与来自贵州省玉屏县的孙彩红相识了。交往中,为了不让她知晓前妻留下遗嘱的内情,伍中不止一次向孙彩红提出要求:“李扬没了母亲,亲生父亲又不管他,我们结婚后暂时不要小孩,等他长大懂事后,我们再生孩子。”热恋中的孙彩红还觉得伍中挺有人情味,就答应了。
    2001年3月,两人结婚。2002年9月6日,经医院检查,孙彩红怀孕了。
    当天晚上,孙彩红想给娘家人写封信。她打开抽屉找纸笔时,翻到了江梅的遗嘱。看完遗嘱,她才明白丈夫推迟生育小孩的真正原因。
    伍中知道孙彩红怀孕后,劝她不要把孩子生下来,孙彩红不肯。吵架后,孙彩红跑回了娘家。
    2003年6月,孙彩红在娘家产下了一女婴。
  无奈遭遇两官司
  孩子满月后,孙彩红回了家,将女儿伍敏留在了娘家。
    2004年8月的一天,孙彩红的母亲打电话来说伍敏病得非常严重。伍中借口生意忙走不开,孙彩红一个人赶了回去。
    第二天,孙彩红在医院里望穿了双眼也没有盼到伍中。她在电话中大骂伍中,并向他提出离婚。
    8月26日,孙彩红一纸诉状将伍中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他一次性付伍敏生活费。直到此时,王新花才知道,伍中与孙彩红已生下了一个女儿。她找到伍中质问,伍中竟然不承认孩子是他与孙彩红生的,说是孙彩红抱养的。王新花半信半疑。
    法官经认真调查,作出判决:不准孙彩红与伍中离婚,但鉴于两人为生育孩子产生矛盾,伍中每月按时给付伍敏抚养费200元。
    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王新花心里极不好受,她认为如此下去,李扬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于是她把李扬接到了自己家。2005年3月15日,她将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伍中对江梅的遗产无权继承。
    伍中聘请了律师。伍中的委托代理人杨律师认为,该遗嘱本身就已侵害了伍中的合法权益,王新花必须在遗嘱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诉权。杨律师向法官提出中止王新花起诉的请求。很快,法院中止了该案。
  无效条款被撤销
  5月8日,伍中一纸诉状将王新花与李扬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江梅的遗嘱,对房产与存款重新分割。
    该案开庭时,王新花的答辩理由是,江梅的那笔存款与修房所花费用大部分是在与伍中结婚前挣来的。江梅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不能撤销。而伍中违反遗嘱的约定,其继承权应予丧失。
    休庭后,法官经过调查认定,伍中与江梅结婚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为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梅立下的遗嘱某些部分是无效的,有些方面欠妥。首先,江梅将自己的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混淆。遗产只能是立遗嘱人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江梅掌管的15万元存款中,应先将这5万元平等分割,即2.5万元属于伍中所有。江梅只能在12.5万元之内行使自己的遗嘱权。
    其次,江梅所立遗嘱的内容与遗嘱的执行效力相冲突。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虽然江梅在遗嘱里写明了伍中应当继承的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伍中并没能得到他应得到的遗产,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再次,江梅在立遗嘱时在附加条件上不但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将非法定义务强加给继承人。生育权是结婚男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而江梅却以继承人丧失生育权为继承其遗产的前提条件,在遗嘱中规定了此项违反法律与人伦的条款,应为无效。同时,江梅死亡后,李扬的监
    护责任应由李扬的亲生父亲承担,伍中没有对李扬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因此,遗嘱中规定伍中必须对李扬尽抚养监护义务后方能继承遗产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虽然遗嘱部分条款无效,但由于遗嘱系江梅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并没有影响遗嘱的整体效力。
    2005年6月14日,湖南省新晃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遗嘱中关于李扬的抚养监护的约定无效;在户名为江梅的存款15万元中,伍中享有份额为5万元,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继承的遗产2.5万元;户名为江梅的两层砖房一栋,归李扬所有。在一年之内,在伍中还未找到房子前,伍中对此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伍中的住所安置后,必须搬出。
    接过法院的判决书,伍中如释重负。他感到,虽然自己没有完全实现诉讼的目的,但是他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自己的尊严也终于讨回来了,他可以坦然地面对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了。
  (文中人物为化名)